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

知罪與定罪

聖經所講的「罪」理論上無分輕重,其代價都是「死」(與神斷絕關係)
根據這種說法,所謂「同性戀是罪」其實可以解讀成「同性戀是罪的其中一種」
而這「罪」另外也包括「不信神、拜偶像、不孝敬父母、殺人、偷竊、
行淫、亂倫、作假見證、說謊、貪婪、嫉妒」等等

今日早上聽到某牧師的見證,他曾經在外地殺人後入獄
獲釋回港後讀神學並且開設教會收容那些有相似經歷的邊緣人士;小弟若沒有記錯的話,
正是這位牧者抱怨「其他教會口講包容,實際上仍然把這些邊緣人士趕出門外」

我對此並不感到意外:當教會說是要「接觸」那些人時,
這個群體本來就已經跟那些人保持距離,所謂「接觸」就是要打破這個隔閡
不過要令同性戀者、殺人犯等邊緣人士融入教會生活卻始終不是易事

難怪有好些信徒開始主張「知道甚麼是罪,但選擇不定人的罪」
因為自己的過失在神眼中原是同等嚴重,代價也是一樣沉重
就算未有實質行動,起碼自知沒有代神審判的資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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